东莞拟立法规定:业主拖欠物管费 物管也不能擅停水电
物管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业主拖欠物管费等问题,不少物管通过使用“非常手法”来让业主缴纳物管费。8月8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关于《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要求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等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的,并经书面催交仍未在截止日期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应缴纳后,仍不缴纳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